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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負責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》和《江西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〉辦法》等法律、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。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、政策,擬訂本市人防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措施。
(二)擬定人民防空建設的中、長期發展規劃、編制人防建設年度計劃,經批準后組織實施。
(三)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,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防要求及人防建設規劃情況,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防建設進行監督檢查。
(四)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。對人防組織指揮體制提出建議,指導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,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。擬制人防演習計劃和方案,經批準后組織實施。指導群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。承擔與人防工作有關的應急救援及城市防災救災任務。
(五)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。協調利用郵電、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保障人防通信警報工作。對人防通信警報網建設實施計劃、技術和質量管理,監督全市人防警報暢通。
(六)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。依法對人防工程(含結合地面建筑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)建設項目進行審批;參與質量監督、管理和竣工驗收。指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、平時開發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防要求工作。
(七)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。編制人防經費預、決算,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。
(八)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。制定人防教育計劃,規定人防教育內容,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防宣傳教育工作,普及人防知識和技能。組織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訓。
(九)負責指導縣(區)省級人防重點城市開展人民防空工作。
(十)戰時組織指揮人民防空疏散和隱蔽,消除空襲后果,協助有關部門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。
(十一)承辦市委、市政府、撫州軍分區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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